3.延时装置的可能性:尸体旁的少量玻璃碎片存在凶手进入现场留下此痕迹或通过延时装置行凶留下此痕迹两种可能。
假设凶手通过延时装置行凶,可根据排除单独焚尸可能性的方式推出王嘉铭、朱玲芳及吴昕晨不具备在得知第二人在场时布下延时装置的理由,否则很有可能会被他人发现;而白秋原则于当晚18:17收到信息后才产生杀机无足够时间准备延时装置,因此排除使用延时装置行凶可能。
根据监控记录,在排除多人作案及延时装置的可能后,可以得出最后进入监控的“陆怡然”并非死者本人。根据身高与体重线索,只有吴昕晨与朱玲芳于死者身高一致,而冬天因衣服臃肿,也较难确认身型。
根据监控记录和尸检报告的死亡时间可做三种推测,即第一种,两次出现在监控的死者都是真的死者,第二种为第一次是真的,第二次是假的,第三种为两次都是假的。
第一种:根据死后焚尸切无延时装置可直接排除。
第三种:如果两次都为假的,其没必要出来之后再进去一次重复作案,只能增大嫌疑人嫌疑,而不能摆脱嫌疑,故可排除。
即仅剩第二条可能性。
同时假设19:05假扮死者进入现场的为吴昕晨,距离保安听到烟雾报警器进入现场只有25分钟。即使吴昕晨的携带物品中有打火机,她仍需大量助燃物品在有限时间内销毁作案工具及死者尸体。根据现场线索,实验室并未丢失任何其他物品,而吴昕晨本人并未携带任何助燃物品可做辅助排除吴昕晨的线索。
4.排除其他嫌疑人后,即可锁定本案的凶手为清洁工朱玲芳。根据凶手换装假扮死者重回现场的结论,凶手必须拥有两套自己的衣服并且留下一套在现场备用;同时,凶手外形特点也应尽可能与死者相近。根据警方调查线索,朱玲芳工作间有两套工作服;同时,邻居口供中提到朱玲芳反常地烫了头发,两者皆指向朱玲芳满足转换身份的可能性。朱玲芳的工作间内有消毒酒精可作为助燃物,工作服内有火柴可以完成焚尸。
从杀人动机的角度分析,尽管朱玲芳声称自己与死者并无深仇大恨,但对比吴昕晨聊天记录中死者到研究所的时间和朱玲芳口供中到园区做清洁工的时间可以推出两者时间基本吻合。朱玲芳家中女儿一直到初中的奖状可以推测女儿生前就读于初中,而死者履历中曾任初中实验老师被辞退,因此可以假设死者在任职初中教师是曾与朱玲芳女儿产生联系因此成为朱玲芳的杀人动机。根据死者在朋友圈中喜欢晒生活点滴的习惯和朱玲芳应聘清洁工的时间点,可以进一步确定朱玲芳因女儿特意找死者寻仇的可能。
根据现场痕迹分析,尸体周边的大量碳灰极为反常,可推测有不明物体与尸体被一同焚烧(如作案工具等);同时,通风橱下柜子里的奇怪灰尘擦除痕迹结合柜子内遗留的头发,可以推测该处痕迹极有可能是凶手藏匿和移动尸体的过程中留下的。
案件还原:
白秋原自大学就与陆怡然相识成为伴侣,经常在家中挂满陆怡然的相片记录他们之间的点点滴滴。偶然一次机会,白秋原给去闺蜜家玩的陆怡然送雨伞却发现陆怡然根本不在闺蜜家,而是去见其他异性朋友了。之后二人因为此事一直反复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