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18.单位年度预算中应设置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所必须的专项资金。
19.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应建立使用台账。
20.安全生产费用不可用于普通工作服。
21.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并按期参加复训。
22.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所)级教育、处室(车间)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23.员工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级的安全生产培训。
24.具有Ⅱ、Ⅲ级危险点的单位,在岗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均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具有Ⅱ级危险点的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数不得低于单位在岗员工总数的4‰,其中具有Ⅲ级危险点的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数不得低于单位在岗员工总数的3‰。
25.单位应对研制生产试验设备设施或环境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进行安全性分析,包括潜在的事故类型及影响,确定危险点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
26.Ⅰ级危险点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状况动态评估。
27.Ⅰ级危险点的定期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处室、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班组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岗位人员应每日检查。
28.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门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9.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0.军工危险化学品是指军工单位研制或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产品及中间品。
3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剧毒品应专柜存放,并严格执行“五双”制,即:双账本、双人管、双把锁、双人领、双人用。
3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3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35.化学品废液、料的储存应设有专门容器,并有相应的安全标签,并严格按照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进行废弃处置。
36.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应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7.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应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8.建设项目通过试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