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①、凡在城市市区规划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底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②、凡在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新建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3%的面积集中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2、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哪个部门负责修建?
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建。
33、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及专用工程由哪个部门负责修筑?
答: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4、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35、什么是掘开式人民防空工程?
答:采用掘开方法修建的工程。即施工时,先开挖基坑后在基坑内修建工程,主体建成后,再按要求进行回填。
36、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区别是什么?
答: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防护特点上。防空地下室(亦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有预定防护功能、防护等级要求的地下室;而普通地下室是无防护要求的地下室。
37、人民防空工程应如何保护?
答: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主要应做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建设、施工、采石、伐木、取木;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附近排汇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未经公安、人民防空部门批准,不得在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准擅自占用、改造、破坏、损失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通道。
38、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或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39、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40、什么是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建。
41、什么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
答:是指应用高技术武器装备,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形式,使战争的进程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和时间都有限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