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借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1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可由被生 产企业自行送样和寄文书。 ( × )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监督的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 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被 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和寄文书。
13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复机 构可以复检。 ( × )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 机构不得予以复:(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 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 现复检目的。
133. 食品生产企业拒绝在安全监督抽检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警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134. 鼓励食品生产 企业选择安全第三方专机构对自身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 )
解析: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鼓励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生产经管 理体系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13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 )
解析: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询问和抽样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136.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期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解析: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 日常监督检 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要求。
137.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品生产企业应在三日内停止食活动。 ( × )
解析: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38.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工 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 )
解析: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配合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