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法查封、扣押查验中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视情予以解除查封、扣押。(错,不是视情,是应当及时解除)
17.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要求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错,不是要求是提请)
18.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视情予以协助。(错,不是视情是应当)
19.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核心要害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错,不是核心要害部门,是存在隐患的部门)
20.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可以立即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错,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21.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
22.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不能用于其他工作。(错,依照《反间谍法》第39条,可以用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23.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
24.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错,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没有惩治的权力,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5. 公民和组织尽可能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错,不是尽可能,而是应当)
26. 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错,不是“亲友”,而是近亲属;只限人身安全)
27. 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要求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错,不是要求是会同)
28.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处理。(错,相关国家机关、组织无权处理,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29. 公民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不得延误。但如果认为意义不大、无关大局的,可以不报。(错,都应当报告,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30.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视情提供,不得拒绝。(错,不是“视情”,而是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