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错,只是国家秘密)
32. 因特殊工作需要,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33.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错,不是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
34.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
35.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
36. 犯间谍罪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错,不是“犯间谍罪的”,是实施间谍行为)
37.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给予奖励。(错,“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给予奖励)
38.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恐怖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可以不予追究。(错,没有“恐怖组织”,而且要求“并有悔改表现的”)
39.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处分,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国家安全机关无权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40.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错,不是处分,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只能是国家安全机关)
42.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对)
43.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44.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的范围只限于违反《反间谍法》的外国人。(错,不仅限外国人,还包括其他“境外人员”)